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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補助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計畫主持人應依研發分處簽訂之截止收件日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一件為限,但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一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國科會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負責人:顏君容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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