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術整合委員會 委員暨工作小組委員暨工作小組

 

學術整合委員會
當然委員

倪衍玄、吳明賢、何奕倫、詹迺立(召集人)

互選委員

賴逸儒、盛望徽、楊泮池、胡文郁、李明學、陳晉興、林靜嫻、林君榮

執行秘書

潘俊良

 

工作小組 執行業務 召集人 聯絡人 分機
研究獎勵評審小組 評審各項研究、獎助及學術研究計畫 林淑華 闕恩惟 288506
研究儀器整合小組 研究儀器之規劃、整合、協調與採購之審核 林頌然 顏君容 288019
共同研究室整合小組 共同研究室之設立、整合、協調、使用規劃與審核 詹迺立 鄭嬿甄 288502
產學合作推動小組 促進產學合作、協助智財權之取得與研發成果產業化 陳文翔 顏君容 288019
研究誠信工作小組

舉辦並安排學倫教育課程、配合執行校方訂定之制度政策及校方建立標準操作程序,以協助處理並監督

詹迺立 鄭嬿甄 288502

 

學術整合委員會 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術整合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本院)為提升學術研究發展之量能,促進各學門交流及整合,依本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三條規定,設學術整合委員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二、規劃及審核貴重研究儀器之採購。

        三、規劃及審核共同研究室之設置及使用。

        四、審查研究計畫及獎勵申請案。

        五、其他與學術整合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院長、教務分處主任、研究發展分處主任及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八人分基礎學科所二人、醫學系臨床學科所四人及其他學系所及專業性研究中心二人,由院務會議就各單位主任及教授、研究員中選出,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除當然委員外,同一單位只能有一位當選。

 

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醫學院研究發展分處主任召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分處主任指派兼任,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第六條    本會得設置工作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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