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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計畫主持人承接財、社團法人建教合作計畫案,管理費編列標準及其適用情形,請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發佈時間:2022-12-13 發布人:陳雅雯

重申本校計畫主持人承接財、社團法人建教合作計畫案,管理費編列標準及其適用情形,請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一、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下稱本要點)第6點第l、2、3項各款略以,管理費之編列標準原則係依合作機構之性質及合作模式區分,如合作機構為營利社團之公司者,除約定該合作機構對合作成果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免再簽約之單純性技術服務案件,管理費用最低得減至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外,應於計畫經費總額之內編列不低於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管理費;如合作機構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公/國營事業者,其計畫管理費比例為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先予敘明。
 
二、本校受財、社團法人委託共同執行國內政府機關(構)委辨之計畫素(如受經濟部等補助之委辦計畫) ,因其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且於計畫徵求時已明訂其管理費之承接標準,得依本要點第6點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如經費係該財、社團法人自有預算,則仍應依本要點編列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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