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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專任約聘僱人員差勤相關規定

發佈時間:2021-02-03 發布人:張婉柔

一、按本校專任計畫人員之進用,係為辦理各委(補)助機關 (構)之計畫執行期間而專職於研究計畫執行之人員,其差勤自應符合委(補)助機關(構)契約及相關規定。茲為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及避免發生勞資爭議事件,是類人員與校 方簽訂之契約應為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於工作结束後,或契約期滿自應結束。另其工作屬性內容及所任職務之性質,與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或校務基金約用之工 作人員(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屬性有所不同,合先敘明。

二、請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注意以下勞動基準法(以 下簡稱勞基法)相關規定: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如依同法第32條規定致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第24條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又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三、基於勞資和諧及避免爭議,提醒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專任計畫人員正常工作時間後之延長工作時間 (含休息日加班),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專任計畫人員欲比照本校職員寒(暑)假统一排休期間,亦請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同意或樂見其排定特別休假或由前述延長工時辦理補休假或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以營造和諧職場。又如其工作內容類同校務基金約用之工作 人員,請依本校109年12月29日書函規定,檢討改依約用 工作人員規定辦理進用,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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