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學生至他校或他研究機構擔任兼任助理及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兼任助理等,其類型之確認單位函釋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1192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校學生至他校(研究機構)或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兼任助理參與執行計畫,
究是否為學習關係,請授課或指導教師及學生就讀系(所)秉旨揭函釋意旨認定。
教育部104年10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119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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