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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研究發展費調整案

發佈時間:2026-03-16 發布人:蔡秉真

一、依國科會115年2月9日科會科字第1150011056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114年5月2日台內訓字第1141204269號函,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其中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5年度(含)以後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 金額,調整為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6,700元;具博士學 歷者新臺幣5萬2,500元,合先敘明。

三、依據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 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 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國科會補助。 凡依該要點經國科會核定補助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5年度(含)以後錄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差額,本校將逕依該要點第12點規定,備函檢附研究發展費繳費憑證、經費核定清單及國科會來函影本等資料到會,無須個案辦理計畫變更追加研究發展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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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函

國科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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