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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校人事室修正後之建教合作計畫「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及「專任約聘僱人員契約書」

發佈時間:2025-12-16 發布人:李珮瑛

1.本次契約書修正理由及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 查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前項查詢結果確認前……當事人並應書面具結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爰擬增訂「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第14點(一)及「專任約聘僱人員契約書」第13點(一)由乙方具結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性別事件之文字。
  • 次查教育部11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2190號函略以,「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新增查詢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功能。爰修訂「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第14點(二)及「專任約聘僱人員契約書」第13點(二)將查詢性別事件資料來源由列舉修訂為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以免疏漏。
  • 又「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第14點(二)及「專任約聘僱人員契約書」第13點(二)後段,有關乙方同意提供資訊之機關部分,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點第2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並將衛生福利部修改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2.綜上,「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第14點及「專任約聘僱人員契約書」第13點修正如下:

  • 增列由「(一)乙方具結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等性別事件」文字內容。
  • 原「(一)由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辦理……相關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修訂為「(二)由乙方同意甲方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性別事件之查詢……」。同款後段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3.本次修正係配合相關法令及現行作業進行文字增修,並未影響其權利義務,請轉知計畫主持人及專任人員。至本校計畫人員聘僱申請系統之契約書,並自即日起配合更新。

 

相關檔案

函告公文

委託研究人員契約書

專任研究人員契約書

教育部函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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